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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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刁品純律師打贏保險理賠官司[提要]:保單約定絕對免賠率為0,保險合同中規定免賠30%,保險公司扣下理賠款,律師代理投保人打官司勝訴。正文:近日,投保人北京寶龍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寶龍公司)訴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并已執行到位。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向寶龍公司如數支付保險賠償款。北京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刁品純律師接受寶龍公司委托,擔任其代理人提起了訴訟。2005年初,寶龍公司為一輛貨車向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用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簽發了《商用汽車保險單》,且在“重要提示”一欄約定:“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駕駛人、商用汽車損失保險絕對免賠率為0。第三者綜合損失責任險絕對免賠率為0”。2005年9月,寶龍公司駕駛員在駕駛該車由成都返回北京途中,由于大雨路滑,超速行駛發生事故。經交警處理,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派員確認了理賠款數額,但在履行中卻扣掉了30%的理賠款。寶龍公司對此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商用汽車保險單中明確約定,“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駕駛人、商用汽車損失保險絕對免賠率為0、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絕對免賠率為0等費率調整系數,并相應調整保費-1514元,并依此計算賠款”,同時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第10條賠償處理第(五)項中規定,保險汽車超載、超速行駛肇事的,增加不少于20%的絕對免賠率,直至拒賠。寶龍公司駕駛員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系自身超速駕駛而致,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雖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單中約定的絕對免賠率為0,但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在此基礎上增加30%免賠率的做法符合雙方保險條款的約定,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寶龍公司要求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返還扣除的車損、施救費30%理賠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寶龍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寶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品純律師強調:首先,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印制好保險格式條款在先,寶龍公司與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經協商重新約定并在保險單上新打印的“絕對免賠率為0”在后。該約定是寶龍公司與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之間對格式合同的修訂,屬于對保險合同的重點條款重新協商的結果,按照前文服從后文的原則應認定雙方新協商的條款的效力。其次,依據法理,格式條款與約定條款不一致時,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對方的解釋,故法院應當保護寶龍公司的利益。再次,根據情理,寶龍公司為減輕自己一方負有的違章責任或其他責任時的損失才去投保的,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答應調整保費后,寶龍公司也是為了達到最終絕對免賠率為零的結果。而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是否有權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增加30%的免賠率。二審法院采納了刁品純律師的上訴理由,即認為:在雙方后形成的特別約定條款與格式條款相矛盾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解釋原則,對于格式保險單中投保人與保險人選擇增加的后形成的條款,如果與格式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觸,則按后增加的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優于格式條款效力的原則進行解釋,即按保險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零計算賠償數額。判決天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如數支付賠償款項,投保人寶龍公司勝訴。另,該投保人還有一件類似案件,也已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并已執行。
作者:117.95.17.* 回復:0 發表時間:2010-02-28 0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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