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
973555次
2人
33個
3630個
5041人
246部
來源:法律教育網 發布時間:2008-11-29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案件中,加害人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所應考量的受害人過失,僅限于重大過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之設立,系立法上以保護受害人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正義之分配,所以《解釋》將適用過失相抵的條件,限定在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以避免與法律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沖突。誠如學者所言,危險責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業在一般情形下縱無過失介入仍有損及他人之可能,為求公平起見乃有責令該物或企業所有人或占有人負責之必要。
作者:114.238.33.* 回復:1 發表時間:2010-08-02 22:19:45
加入時間:2010/5/7 12:56:12 ○刁安心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為一種信息的供需技術存在的。某些網友在論壇上提出一些問題,希望其他網友能夠通過各種方法為其提供答案。但隨著“人肉搜索”不斷展現它的巨大威力,對于網友隱私的保護以及對于網絡暴力的防范等問題也日益嚴峻起來。從搜索“虐貓女”、“銅須門”,到“王菲姜巖案”中的群體聲討,再到“遼寧罵街女”事件中的義憤填膺,“人肉搜索”的威力被展現得淋漓盡致。在無數網友同心戮力的點擊、打字與搜索之下,從姓名到照片、從工作單位到電話、從家庭住址到身份證號、從QQ到MSN及郵箱都被公諸于眾,“人肉搜索”似乎成了“網絡暴力”或是“暴露隱私”的代言詞。然而“人肉搜索”僅為當今時代網絡技術與傳統人工調查結合的產物,這種搜索本身并不是違法行為。但是,在很多事件中,網友、包括網站的某些行為已經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邊緣,逐漸演化為了一種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 那么如何給“人肉搜索”一個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適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邊界而過分侵犯公民權利和個人隱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114.238.33.* 發表時間:2010-08-02 22:22:46
注意:嚴禁發表任何含有侵害他人隱私、侵犯他人版權、辱罵、非法、有害、脅迫、攻擊、騷擾、侵害、中傷、粗俗、猥褻、誹謗、淫穢、灌水、種族歧視、政治反動、影響和諧等內容的一切不良信息。經發現后將無條件刪除,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該內容發表者承擔。請慎重發表!網站穩定來之不易,大家一起努力,共建和諧社區!
湘公網安備 43018102000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