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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樹展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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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樓]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08)濟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濟南鐵路運輸分院。

被告人刁樹展,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龍口市,

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原系青島鐵路分局副分局長、青島海鐵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濟南鐵路局青島辦事處副主任、調研員,住青島市市南區棲霞路20號302戶。200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賄、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F羈押于青島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

、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實,1999年耿平講,刁樹展在棲霞路分了一套房子,讓耿經理出錢并找裝修公司為其裝修。裝修公司老板是姓遲的兄妹倆。合同簽訂日期是1999年5月26日,合同承包方是青島裕豐裝飾裝潢咨詢事務所,工程地點是棲霞路20號。支付工程款 都是耿經理安排我開支票或把現金交給遲瑞娟,共計支付裝修費用25萬元左右。在給刁樹展裝完房子后,耿經理告訴我,刁樹展讓耿經理給他買家具,家具是刁事 先看好的,是我和耿經理去歐佩德家具城買的。買的沙發、床、餐桌等,花了四萬五千多元,是我用公司轉賬支票付的款,商場送貨時我和刁的老婆在刁家等著驗 貨。

3、青島裕豐裝飾裝潢咨詢事務所工程師證言證實,1999年期間,樹源公司耿平給哥哥公司找了一個裝修的活,是一住宅裝修,房子在棲霞路,全部費用由耿平支付。裝修的這套房子是耿平給青島鐵路分局長刁樹展家裝修的。

4、青島裕豐裝飾裝潢咨詢事務所經理證言證實,給刁局長裝修棲霞路這套房子實際拿到裝其中只有二萬元是我從刁局長辦公室拿的,是刁局長親自交給我的,其余的費用都是從耿平處拿的。

5、1999年5月26日簽訂的裝修合同證實,遲洪玉的青島裕豐裝飾裝潢咨詢事務所為位于棲霞路20號刁樹展所分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材料清單、裝修費用明細表證實了裝修價格共計人民幣258 309.5元,實際支付258 000元。

6、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發運車業務量及會計憑證統計,證實了刁樹展利用分管運輸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提供車皮計劃幫助的事實。扣押的實木雙人床、并經耿平 辨別確認是與生美珍一同為刁樹展所購買的雙人床。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耿平以公司的名義向刁樹展 行賄238 000元為其房屋進行裝修的事實。

(二)、2000年3月間,被告人刁樹展向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提出為其特定關系人劉某的一套住宅出資進行裝修。該公司經理耿平按照被告人刁樹展的要求共計支付裝修費用人民幣23 39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自己在1994年擔任青島車務段段長時,劉某通過關系調入車務段下屬單位,后來劉某就作了自己情人。耿平給我在棲霞路的房子裝修不久,劉某也購買了一套舊房子,房子是我讓耿平裝修的。

2 、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供述,2000年,刁樹展的情人劉某買了一套約四十平方的房子,刁樹展帶我過去看房并讓我出錢裝修。裝修單位是遲某的公司,裝修款全部由我用現金支付。

3、特定關系人劉某證言證實,刁樹展與其是情人關系。還證實刁樹展作為分管運輸的副局長,為耿平公司代理的運輸業務提供車皮計劃、裝車計劃的幫助。該證言 中還證實,劉某購買的舊房,是刁樹展讓耿平出錢并聯系施工單位裝修的,裝修費幾萬元。購房合同證實,該房購買人為特定關系人劉某。

4、青島裕豐裝飾裝潢咨詢事務所工程師遲某證言證實,在給刁局長裝修完不久,耿平找自己讓其為舊房裝修,裝修費用三四萬元。該公司經理遲某證言證實,這套 舊房面積四五十平方米。整個裝修費3.5萬至4萬元之間,錢全是耿平支付的。

5、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發運量會計憑證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利用職務便利,為耿平公司提供鐵路運輸幫助的事實。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2007)青價鑒193號鑒定結論書證實,室內裝修價值人民幣23 394元。

(三)、2005年5月,被告人刁樹展向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提出,讓耿平出資為特定關系人劉某購買青島麥迪紳集團公司開發,面積為108.37 平方米的商品房。耿平按照被告人刁樹展的安排,將特定關系人劉某所有的一套價值為92 380元的住宅作為交換,耿平為特定關系人劉某實際支付房款及有線電視費共計人民幣543 706元。之后,耿平又按照被告人刁樹展的要求為該屋裝修支付裝修費用人民幣 60 000元,并支付購買“羽豐牌”布藝沙發一套,價值人民幣31 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供述,2002年間刁樹展對我講,劉某看中一套房子讓我出錢把房子買下來,用劉某那套四十余平方的舊房給我,算是兩清、 互不相欠。那套房總房款六十四萬多元,我是分兩次用公司轉帳支票付的房款。老刁給了我很大幫助,如不給劉某買房子惹惱了老刁和他的情人,我也別想搞鐵路運 輸代理了,不情愿也得按刁的意思去辦。我替老刁情人買房后老刁又讓我出錢裝修、買沙發又花了十幾萬。

2、特定關系人劉某證言證實,看中一套臨街面海的商品房,我便約刁一起去看房,因房子要六十多萬,我和刁商量好把舊房子給耿平,再讓耿平給我買下這套房 子。之后刁把耿平叫來讓耿平出錢把房子買下來,耿平答應了。買房款中有我交的二萬元定金,耿平給我買下房子后刁又讓耿平出錢裝修和買沙發,沙發是我選 的。

3、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實,按照經理耿平的安排先后兩次分別將一張二十萬元、一張四十三萬余元的轉帳支票交給劉某付房款。證言中還證實了耿平為劉某所購房屋裝修、購買沙發也都是耿平出的錢。

4、證人王某證言證實,耿平送錢給刁局長是沒辦法,聽耿平多次講,不給刁局長送錢送物、不給刁的情人買房子,以后就要不來車皮;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發運 車數量記錄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利用分管運輸副局長職務之便,為樹源工貿公司經理耿平提供鐵路運輸幫助的事實;耿平以公司名義開具的轉帳支票兩張、青島麥迪紳 集團公司進款憑證、購房發票、有線電視費、購房合同、房產證等書證證實,該套房屋款價值人民幣655 590元;特定關系人劉某購買公有住房購房合同證實該房產成交價值為人民幣77 000元; 青島房屋評估登記效驗證件收據及10 084 247號回執證實,辦理過戶手續時該房屋評估價值為人民幣92 380元;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2007)青價鑒194號鑒定結論書確認,房屋裝修費用為人民幣85 011元、“羽豐”牌布藝沙發價格為人民幣31 000元。為劉某裝修轉帳支票存根證實了裝修費的支出情況。

5、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02年5月,應刁樹展的要求,由耿平公司出資636 086元為刁的情人劉某購買住房一套并安裝有線電視。同時將劉某現有一套92 380元住房交換給耿平公司。耿平公司實際為刁出資 543 706元。隨后耿平公司又出資60 000元裝修費并購買一套價值31 000元羽豐牌布藝沙發。

(四)、2002年底,被告人刁樹展在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家中看中其購買的松下公司生產的等離子壁掛電視機,即向耿平提出為自己購買一臺的要 求。2002年12月18日,耿平帶被告人刁樹展來到青島國美商場,在青島新正科技公司的銷售專區,為被告人刁樹展購買一臺松下產、價值人民幣43 500元的等離子壁掛彩色電視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供述證實,刁樹展去我家看見我家電視機不錯,讓我也給他弄一臺,這種電視是當時最先進的松下液晶壁掛電視。老刁開了口我只好給他買,是我陪老刁花了四萬多元買的,是松下產壁掛式的。

2、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實,大約2002年一天,耿經理告訴我刁局長去他家看中了他家新買的液晶大屏壁掛電視。耿經理便和刁去買了,電視價格是四萬五千元左右,是我開的支票。

3、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大約在2002年底或2003年初,刁樹展到我家看見我家新買的松下等離子壁掛電視不錯,就讓耿平也給他買一臺。刁讓耿平買耿也沒辦法只好又花了四萬五千元給刁買了一臺,就是刁家中臥室那臺,我去他家看見過。

4、耿平公司轉帳支票存根證實,耿平用公司轉帳支票為被告人刁樹展支付電視機款金額為43 500元,開票時間為2002年12月18日;青島新正科技公司進款憑證、銀行進帳單、發票記帳聯均證實,耿平以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轉帳43 500元、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明確記載松下等離子及的價格為43 500元,支票出票日期、開票日期為2002年12月18日;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通過鐵路發運業務憑證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利用分管鐵路運輸的職務便利, 為耿平公司提供了運輸幫助。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02年12月18日,耿平出資43 500元購買一臺松下牌等離子壁掛電視機送給刁樹展。

(五)、2004年1月,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按照被告人刁樹展提出的要求,分別在歐佩德家具城、國美家電商場為刁樹展購買了一套價值人民幣23 000元文華神牌組合沙發、一套價值人民幣16 600元德曼牌餐桌(含六把椅子)、一套價值人民幣24 500元的麗聲組合音響和一臺價值人民幣18 500元的東芝背投電視機,上述物品合計人民幣82 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供述,2003年代理石家莊鐵路運輸都是求刁幫忙要車皮計劃,所以2004年,分局實業公司叢蘇青給刁樹展家閣樓裝修 后,刁樹展讓我給他買一套餐桌、一套布藝沙發是我和生美珍去歐佩德家具城買的,桌椅一套二萬八九、沙發一萬多。電視音響是刁在國美看好后給我打電話讓我過 去付的錢。背投電視約九千多元、麗聲音響二萬四千多元。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刁樹展家中的沙發、茶幾、餐桌、音響、電視機都是耿平為刁樹展所購買。

3、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實,耿平帶著生某在歐佩德為刁樹展購買了沙發、床、餐桌好幾樣家具。這些家具都是刁先看好后,才讓耿去買的。往家送貨時刁的老婆在家等著,這些家具是用公司轉帳支票支付。

4、家具購買合同證實,沙發為文華神牌,合同上還記載了由刁樹展簽名留下的送貨地點、耿平手機號 碼及該沙發價格為 23 000元;耿平公司財務憑證、支票存根、購貨發票、保修說明書證實,耿平為刁樹展所購沙發一套共支出費用為24 500元;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2007) 青價鑒192號鑒定結論證實,德曼牌餐桌價值為16 600元、東芝背投電視價格為18 500元;扣押清單、刑事科學技術照片證實,扣押物品的規格、型號及數量;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發運車記錄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利用分管鐵路運輸的職務便 利,為耿平公司鐵路運輸提供了幫助。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耿平向刁樹展行賄一套價值23 000元文華神牌組合沙發、一套價值24 500元麗聲音響、一臺價值18 500元東芝電視。

(六)、2004年8月,被告人刁樹展為給其子購買位于青島香港中路北側漳州二路123號,由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集團青島分公司開發的香港花 園小區內甲2號樓1403戶,建筑面積為186.82平方米商品房,便向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提出由耿平出資1 546 496元買下這套商品房。耿平按照被告人刁樹展的要求分別于2004年8月24日、2004年12月10日向開發商支付全部房款共計人民幣1 546 496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供述,刁樹展看中香港花園一套商品房,讓我掏錢給他兒買下來。當時刁是分管鐵路運輸的副局長,我公司的業務全靠他的幫 助,刁提出買房我只能給他出錢,房款分兩次付的。第一次付了五十五萬余元,到04年年底老刁催我交清全部房款,我便安排生某開了一張九十九萬元的支票,只 填金額和日期,開好后刁來拿的。這張支票開到刁樹展二哥刁樹產所在的青島雨辰商務信息有限公司,主要從他公司轉一下手,刁樹展知道此事,因數額太大怕以后 出事。幾天后刁樹展又來我公司帶來一張刁樹產所在公司的轉帳支票,金額為九十九萬元,實際上就是我轉的那筆房款,只是從刁樹產所在公司過一下手換張支票后 再轉到房產公司。這樣就把我出錢給刁買房的事從帳面上就隱蔽起來了,這事是和刁事前商量好的。我以前因經濟問題被判過刑,害怕數額太大以后出事,所以在第 一次交了五十多萬元房款后還讓刁寫了張假借條。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刁樹展、劉勤榮(刁樹展之妻,在逃)只負責選房子,全部房款都由我出,就連平方單價、合 同簽訂、房產證辦理等手續都由我操辦。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我丈夫耿平不給刁局長送錢送物就要不來車皮,我們家公司的貨就發不走。刁樹展讓我丈夫為他買了兩處房子,一套給刁局長兒子買的在香 港花園,價值一百五十多萬,一套給刁局長情人劉某買的在東海路邊上,價值六十多萬。耿平怕出事所以在給刁局長兒子買房時,第一筆款五十多萬讓刁局長寫了個 假借條。第二筆九十多萬耿平為安全起見,是先用轉帳支票將這筆款轉到刁樹展二哥刁樹產所在公司帳上,然后再從刁樹產所在公司將這筆款支付給房產公司。具體 付款買房都是耿平安排會計辦理的。

3、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會計證言證實,2004年耿經理講,刁樹展又要買房子讓耿經理出錢。下半年耿經理安排我開了一張五十五萬多元的轉帳支票,年底耿 經理又讓我開了一張九十九萬元的支票,并說是給刁局長購房用的,這支票是刁局長來拿的。幾天后,刁局長帶來一張支票,耿經理把刁帶來的他二哥公司的轉帳支 票交給我,金額是九十九萬元,由我把支票交到售樓處。耿經理對我講過從我公司支出的九十九萬元要從刁局長二哥的公司轉一下,主要怕出事,轉一下的話購房的 交款人就看不出是我們公司了。

4、青島雨辰商務信息有限公司經理證言證實,該公司與耿平的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沒有任何借貸及業務往來關系。只有一次進帳出帳,是刁樹產拿來一張九十九萬元的樹源公司支票存入我公司帳上,過了一兩天又讓刁樹展轉出去了,怎么回事不清楚。

5、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耿平于2004年8月24日開出的編號為Е005331040建設銀行轉帳支票、公司財務憑證證實,向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集團青島分公司支付位于青島香港中路北側漳州二路123號香港花園小區內甲2號樓1403戶購房款556 496元;該公司經理耿平根據與刁樹展的事先約定,于2004年12月10日開出的編號為Е005808457建設銀 行轉帳支票證實,將 990 000元轉入青島雨辰商務信息有限公司;樹源公司990 000元支票存根及會計說明證實,存支票用途一欄中未填寫,支票存根用途欄中借款二字是于2006年10月中旬以借款后填寫上的;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集團青 島分公司進款憑證、購房合同、收款收據證實,青島分公司兩次共收房款1 546 496元;青島房地產權屬登記審核表、房屋產權證書、購房契稅完稅書證證實,房屋價值人民幣1 546 496元;被告人刁樹展按照與耿平的約定,書寫的沒有借款年度、沒有還款內容556 490元的借條證實,被告人刁樹展以借款為名非法收受財物的事實;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的代理運輸礦石合同及樹源工貿有限公司 發運記錄憑證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利用分管鐵路運輸的職務便利,為耿平所在的青島樹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鐵路運輸幫助。徐州鐵路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 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04年8月耿平公司出資1 546 496元為刁樹展之子購買住房一套。

二、2000年,原青島市經濟委員會交通處處長崔明琳(另案處理),出資注冊成立了青島豐通物流有限公司。2001年崔明 琳利用被告人刁樹展擔任青島鐵路分管鐵路運輸副局長能夠提供運輸業務上的便利,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以該公司為市經委下屬公司的名義同青島鐵路分局、青 島中遠貨代公司于2001年共同成立了青島海鐵物流公司。之后崔明琳便將被告人刁樹展之妻劉勤榮(在逃)作為青島豐通物流有限公司掛名股東。自2002年 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刁樹展先后四次收受崔明琳以劉勤榮的股東名義所送現金人民幣210 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海鐵公司是依托鐵路優勢運作的,豐通物流公司作為出資方盈利了,首先要感謝鐵路領導。先后收受崔明琳四次現金,共計210 600元。

2、原青島市經委交通處處長崔明琳供述,2000年以我母親名義成立的豐通物流公司,性質是私人企業,是假借經委的名義進入海鐵公司的。豐通公司入股海鐵公司,把刁樹展等領導吸收到豐通公司,因有個人利益他們當然全力支持。其中給刁樹展妻子劉勤榮名下10%股份。一共分三四次送給刁樹展現金20多萬元,刁樹展在豐通公司沒出資過一分錢。

3 、豐通公司憑證證實,被告人刁樹展自2002年7月31日、2003年7月25日、2005年6月20日、11月12日共收受現金人民幣210 600元。

除外還有豐通公司原經理王某、原青島中遠公司經理姜某的供述,證實崔明琳假冒經委下屬公司投資成為海鐵公司股東,還證實挪用公款注冊成立豐通公司的事實。 證人蘇某、楊某、張某證明以上事實。財務憑證、代理運輸記錄等書證證實了被告人為崔明琳投資方提供運輸幫助的事實。工商登記材料證實了各公司出資人注冊資 金的事實。

三、2003年至2004年8月,被告人刁樹展擔任青島鐵路分局分管運輸副局長期間,為青島鐵路分局實業總公司改造平板車進行運輸提供方便,先后收受該公司原副總經理叢蘇青(已被刑事處罰)所送好處費人民幣100 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大概在2004年,為青島鐵路實業公司平板車進行運輸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一天該公司經理叢蘇青找到我說,提出些獎金給領導,這樣我就收下了,后來叢因經濟問題出事了。前后給過我幾萬叢很清楚,以叢說的為準。

2、原青島鐵路分局實業總公司總經理叢蘇青供述證實,2002年公司由我全面主持工作。期間公司效益不好,便請求刁局長幫忙,2003年2月經刁局長同意 便改造一列平板車,但投入運營必須經刁局長同意和協調。運營后初見效益,為了感謝刁局長的幫助和下一步對我公司業務的支持,從當年3月就開始每月給刁局長 送好處費,過年過節還要另送,一直送到2004年的8月份,前后共送給刁局長好處費不低于十萬元。

3、改造平板車協議、進口礦石協議、改造平板車租賃協議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在擔任分管運輸副局長期間,為實業總公司提供幫助的事實。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05)濟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本筆事實的犯罪時間。

四、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6月,被告人刁樹展分別利用擔任青島鐵路分局分管運輸副局長、濟南鐵路局青島辦事處副主任、青島海鐵物流有限公司董事的 職務便利,伙同海鐵物流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孫新明(已被刑事處罰)、總經理梁愛民(另案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青島江匯貨運公司、青島海豐納貨運代 理公司經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 763 279.5元,其中被告人刁樹展個人實得人民幣1 242 093.5元。

(一)、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刁樹展伙同孫新明、梁愛民利用職務之便,為青島江匯貨運公司承接山東橫特鋼有限公司鐵礦石從黃島站發運至湖屯站提供安排 運輸計劃和承認車的幫助。該公司經理吳某按按比例每噸提取好處費向刁樹展、孫新明、梁愛民行賄。至2003年12月間,吳共計向刁樹展、孫新明、梁愛民行 賄現金人民幣100 000元,其中刁樹展個人分得現金人民幣30 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2001年成立海鐵公司擔任董事長后改為董事,孫新明擔任董事長,同時我擔任青鐵分局分管運輸的副局長。我知道在湖屯礦石上犯了罪,好處費我確確實實拿了,承認按每噸提一元好處費,在2003年拿到了三萬元,我在以后拿了多少錢以檢察機關查證為準。

2 、原海鐵物流公司董事長孫新明供述,2003年下半年,吳代理礦石運輸業務后,吳請我協調鐵路承認車和裝車的事,并同意給好處費。路局管內的運輸我必須找 老刁協調,在老刁的幫助下,吳經理礦石運輸很順利。03年下半年,吳的礦石每噸提一元給我,后面兩三個月每噸按一元五角的比例提取,我和梁愛民商定這錢由 老刁、我、梁三人平分。前后加起來吳一共送好處費十萬元左右,每人分三萬元左右。

3、青島海鐵物流公司原總經理供述,2003年老孫與老刁聯系為海鐵公司改造2列平板車,為吳世貴的公司運礦石。在老刁的幫助下,老吳的礦石運輸就順了。事后吳世貴就按約定送錢,我、老孫、老刁平分,每人分了三萬元現金。

4、青島江匯貨運公司經理吳某證言證實,從2003年年初就以每噸3元錢價格付給海鐵公司,除外孫新明還提出再弄點費用,給我談了一個合同之外不開發票的一個價格。這種提取好處費的價格一直到03年底,因給弄了平板車我一共給孫新明十萬多元,數字以憑證數字為準。

(二)、2004年至206年6月,被告人刁樹展伙同孫新明、梁愛民利用職務便利,為青島江匯貨運公司、青島海豐納貨運代理公司代理發運鐵礦石提供幫助, 按照提取好處費比例,先后收受兩公司經理吳世貴所送現金合計人民幣3 663 279.5元,其中被告人刁樹展個人分得人民幣1 212 093.5元。

作者:112.2.221.*   回復:1   發表時間:2010-09-21 1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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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下)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在對發運的礦石中,在安排車上盡量安排裝車,基本上是在分局每天由我主持交班會和下午路局開調度會的時候或和調度見面的時候說說。 2004年海鐵公司代理吳世貴礦石運輸業務,我從孫新明那里得到的湖屯礦石業務上的錢,按每噸一元收取好處費。從2004年至2006年的六、七月中,我 在職到改職后共收具體錢數,按照檢察機關調查的當時湖屯的具體運量,按一元的比例計算。

2、青島海鐵物流公司原董事長孫新明供述,2004年1月,在我要求下,刁樹展安排分局開了協調會決定青島可以單獨報計劃。從2003年1月到2005年 9月,這期間給吳世貴公司往湖屯發礦石,由于湖屯業務屬局管內,計劃、承認車比較難辦,需要從吳世貴那返錢處理關系,主要是處理與刁樹展的關系。吳世貴同 意從合同之外再按一定比例返錢給我,我再按每噸1元比例送給刁樹展,另外再給梁愛民一部分。從2005年9月,又通過刁樹展協調爭取到4列高邊車固定給湖 屯發礦石。其中按每噸2元送給刁樹展,其中把每噸一元由刁樹展處理路局調度關系。共給刁樹展好處費170多萬,給梁愛民了50萬到70萬元左右。(經向孫 新明出示魯檢濟鐵分技鑒(2007)3號會計憑證由其辨認,確認吳世貴給的好處費是每月按發送噸數給的。)這期間發了137 927噸,吳世貴按每噸3元,共413 781元,按1噸1元給了刁樹展137 927元,梁愛民按1噸0.5元得68 963.5元,我得了206 890.5元。用老К車運輸按每噸提好處費1.5元,2004年4月至8月運礦石1 084噸,吳世貴送現金163 266元,錢三人平分,各得 54 422元。2004年8月,在刁樹展協調下從中鐵集裝箱山東公司丁健那租了兩列集裝箱。從2004年8月至2005年9月,用集裝箱運輸礦石至湖屯業務 中,與老吳商議返回的好處費再大一些每噸按4元提,刁樹展知道該給他多少錢,他是領導不敢糊弄他。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用老К車運輸礦石30 215噸,吳世貴送好處費按每噸1.5元共計45 322.5元,老刁、老梁和我平分,每人各得15 107.5元。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用集裝箱運輸92 664噸,吳世貴按每噸3元給好處費共計277 992元。老刁按每噸1元提分好處費135 020元,梁按每噸0.5元分好處費,剩下我得202 530元。2005年3月至9月用集裝箱運礦石178 672噸,吳世貴按每噸4元給好處費,老刁按1元共得好處費178 672元,梁按0.5元共得好處費89 366元,我得了446 680元。2004年至2005年9月用路用車運礦石135 020噸,吳世貴按每噸3元共送好處費405 060元。老刁按每噸1元得好處費135 020元,梁0.5元得好處費67 510元,我得202 530元。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鐵路貨運大票共承運礦石598 281噸,吳世貴送好處費2 991 405元。其中刁樹展、王昭春各按1元得好處費、各分得598 281元,梁按0.5元分得299 140元,我得1 495 702.5元。王昭春的錢都給了老刁,但2006年6月老刁該給王昭春的錢沒給自己留下了。在湖屯問題上我一共得好處費2 590 996元,刁樹展得好處費1 290 712元,梁愛民得了670 811.5元,王昭春應分549 663元。

3、青島江匯貨運公司、海豐納貨運公司經理吳世貴證言證實,2003年至2006年6月期間,在運輸礦石業務中分管運輸副局長刁樹展、海鐵公司孫新明為其 運輸提供幫助,要求運費在合同外再提好處費的事實。對鑒定中的運輸票據、財務憑證、運輸數量、根據要求所送好處費共計3 763 279.5元沒有意見并確認都是事實、而且客觀公正。

4、濟南鐵路局總調度主任證言證實,刁樹展利用職務之便找其安排車皮計劃和承認車從黃島站發湖屯站鐵礦石。證實收刁轉送現金8萬元,用于招待費用支出。

5、青島江匯貨運公司會計證言證實,經理吳世貴提款給好處費的事實。提取海豐納公司、江匯公司運輸礦石數量臺帳、銀行存款日記帳、明細帳、付款憑證、證人 單某提供的2004年至2006年間礦石發運數量統計表、提供的通過該公司銀行轉帳支付孫新明款項的說明以及吳世貴提取現金憑證證實,按照約定為刁樹展、 孫新明等按照發運礦石數量提取現金支付好處費的事實。魯檢濟鐵分技鑒(2007)3號、4號鑒定結論確認被告人刁樹展伙同孫新明、梁愛民等共同索賄人民幣 3 763 279.5元的事實,與另案已被判刑的被告人孫新明供述一致,與吳世貴提供的證據證言相一致。

五、2004年初,被告人刁樹展利用擔任青島鐵路分局副局長兼青島海鐵物流公司董事的職務便利, 從青島海鐵公司挪用公款250 000元,以個人投資名義轉入青島安優商貿有限公司用于經營活動。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供述,2004年10月份,我通過孫新明從海鐵公司開了一張25萬元支票給我,我將這25萬元作為投資交給了青島安優公司經理于波。過了一個多月時間我湊了25萬現金送到海鐵公司孫新明處,孫還給我打了個收條。

2、青島海鐵公司原董事長孫新明供述,2004年10月刁樹展對我說,讓我開一張25萬元收款人是青島安優商貿公司 的支票給他,本來我應管好國有財產,但刁是副局長是他指令我辦的所以我安排梁愛民開的支票,到第二個月13日刁以現金方式歸還了。

3、青島安優商貿公司經理證言證實,自己是個體公司。刁樹展共投資了100萬元由我經營煤炭,我答應給他一半利潤,2004年10月我在刁的辦公室拿到25萬元的轉帳支票入進我的帳戶并明確是個人投資。

4、安優公司2004年10月25日銀收字第4號收款憑證及光大銀行查詢票據證實,海鐵公司開票時間為2004年10月22日,收款人青島安優公司收到 25萬元。海鐵公司2004年12月13日第19號憑證證實,刁樹展挪用25萬元分兩次歸還海鐵公司。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安優商貿公司系私營企業,法人于 波,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

六、被告人刁樹展在案發前,家中擁有財產共計人民帀 13 416 164.16元、美金125 126.55元,扣除其受賄索賄所得人民幣4 126 389.5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2 404 001.03元,扣除股票孳息1 471 847.07元,非法孳息244 000元;加上家庭正常支出286 992.22元;被告人刁樹展家中尚有財產價值人民幣 5 456 918.78元,美金125 126.55元的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刁樹展對家中擁有財產供述,40萬投資煤炭生意、投資100萬元到于波安優公司經營,自己花10萬購買黃金和部分基金理財。自己在鐵路工作和在海鐵公司兼任董事長、董事外再也沒有干過其他職業。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和單項獎金,我的收入單位有帳記載,我正常收入就是這些。另外,路局運輸口、分局有時也發一些試驗列車費、施工配合費等,具體錢數記不清了。

2、根據被告人刁樹展的供述,現有青島、煙臺、濟南地區刁樹展曾工作或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及95名證人親筆證詞、89名證人證言證實,刁樹展在職期間所發 工資獎金均有簽收單并記入財務憑證,不存在帳外支付給刁樹展的情況;刁樹展的10名親屬證實與刁樹展沒有任何借貸關系;檢察機關查封、凍結、扣押財產清單 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家庭財產中尚有5 431 907.78元不能說明來源;根據被告人刁樹展及妻劉勤榮(在逃)、刁宇翔(刁樹展之子)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獎金收入統計證實,家庭合法收入為2 404 001.03元;鐵路局房產所出具的證明、購房付款憑證證實,刁樹展現住房以福利房價23 879元購買;鑒定機關作出的物品價格證明扣押物品的價值。

除上述證據外,公訴機關還對被告人刁樹展的犯罪主體身份、追繳的贓款、贓物及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刁樹展提供重要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構 成立功情況說明材料進行了法庭質證,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具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證實追繳的贓款、贓物價值;證實被告人構成立功。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樹展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利用分管鐵路運輸副分局長、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兼任董事長、董事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 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6 647 475.5元,個人實得財物價值人民幣4 126 389.5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刁樹展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 250 000元,用于投資私營企業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刁樹展家庭尚有總價值人民幣5 456 918.78元、美金125 126.55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被告人刁樹展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刁樹展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樹展案發后主動提供重要案件線索且經查證屬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構成立功,依 法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刁樹展及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受賄部分中,對行賄人耿平按照刁樹展的要求出資243 000元為其住宅裝修及購買家具是一種朋友、 同事關系,因刁樹展曾幫助過耿平,其出于感激,是一種互相幫助從而不構成犯罪;刁樹展讓行賄人耿平出資1 546 496元為其子購買商品房的行為,是刁樹展與耿平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構成犯罪;刁樹展四次收受崔明琳現金210 600元不構成犯罪,刁樹展擔任海鐵公司職務是組織決定,是組織要求刁樹展提供方便,并非單獨為崔明琳親屬謀取利益;刁樹展收受叢蘇青100 000元現金是獎金性質,應以刑法385條規定有所區別;起訴書指控刁樹展伙同他人受賄3 763 279.5元,個人實得 1 242 093.5元認定錯誤,應從中扣除刁樹展合法勞務所得的 646 899元。因2005年分局撤銷,刁樹展同年8月改職調研員以后收受的現金,屬非領導職務行為,不能認定受賄數額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刁樹展利 用職權為耿平謀取利益,要求耿平出巨款為其裝修、購買家具的行為,遠遠超出了朋友、 同事之間正常往來的范疇。徐州鐵路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已對行賄人耿平出資為被告人裝修這一行為作出認定。從而證 實了被告人刁樹展的索取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刁樹展及辯護人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刁樹展采用索取手 段讓耿平出資1 546 496元為其子購買商品房的事實,不僅有行賄人耿平的供述證實,該公司會計生美珍證言也證實了刁樹展要求耿平出錢為其子購買商品房。相關書證證實,耿平用 公司轉帳支票為刁樹展首付556 496元,耿平按照與刁樹展的事先約定,用轉帳支票先轉入雨辰公司990 000元,然后再由該公司的刁樹產轉至房產公司,從而可以證實全部房款均由耿平出資,并非系刁樹展二哥刁樹產所在公司的款源。雨辰公司經理尹春霞的證言證 實,該公司與耿平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及債權債務關系。耿平供述證實自己曾因經濟犯罪判過刑,害怕因此事再次受到法律追究,在征得刁樹展的意見后,由刁樹 展寫下一張沒有年份的與實際付款不相符的556 490元假借條。徐州鐵路法院(2007)徐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應刁樹展的要求,耿平公司出資 1 546 496元為刁之子購買住房一套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該事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刁樹展的索取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刁 樹展及辯護人提出該購房款系債權債務關系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刁樹展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崔明琳210 600元的事實,現有證據證實,崔明琳為依托海鐵公司,并通過刁樹展分管運輸的職權獲取更大利益,將刁樹展之妻劉勤榮掛名作為豐通公司股東之一,將豐通公 司從海鐵公司分紅利潤中,以豐通公司股東分紅的名義向刁樹展行賄。刁樹展收受現金的事實,屬于刑法規定未實際出資而獲得的“干股”應認定為受賄數額。故被 告人刁樹展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刁樹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實業總公司原總經理叢蘇青現金 100 000元的事實,有服刑人犯叢蘇青的供述,還有證人證言,對收受事實被告人刁樹展并不否認。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講到,叢蘇青多經企業獲取利益時,刁樹展并 不分管多經企業。但刁樹展從中收受錢財,從而也否定了獎金性質,印證了刁樹展系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取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犯罪。辯護人及 被告人自相矛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缺少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刁樹展伙同他人采取索取手段收受好處費3 763 279.5元,個人所得1 242 093.5元的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收受數額沒有異議,但對刁樹展2005年8月改職調研員、擔任海鐵董事后所收受的646 899元的行為認為屬非領導職務行為,不構成受賄犯罪的意見,實際是對法律的一種曲解,該辯解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人刁樹展2005年9月雖然不再 擔任副局長、辦事處副主任職務,但調研員、董事這一職務仍然具我國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況且我國法律還專門對離職前后收受他人財物行為作出 明確規定,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币虼?,被告人刁樹展 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辯解的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刁樹展挪用250 000元用于個人投資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被挪用的公款250 000元已歸還且未有超過三個月,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本案證據證實,被告人刁樹展將挪用的公款向私企投資,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以個 人的名義,謀取個人利益的規定,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 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惫时桓嫒说霓q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被告人刁樹展及辯護人 對指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提出,除在帳的家庭收入外,還有許多獎金未計算在合法財產內。經查,被告人刁樹展家庭合法財產的認定,是根據被告人刁樹展及家庭 成員劉勤榮、刁宇翔自工作以來,所在工作單位財務出具的工資、獎金、福利收入統計及相關配合、協作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百余人的證言、被告人本人及其親屬 陳述,具有法律依據。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合法收入不準確的意見沒有證據支持,不予采納。為嚴厲打擊犯罪活動,懲治腐敗,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 性,保護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 二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刁樹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刁樹展的贓款3 047 888.3元、美金125 126.55元、香港花園甲2號樓1403戶住宅(位于青島市漳州二路123號)及扣押的其他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姚福生

審 判 員 王小魯

審 判 員 羅 剛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閻曉亮

作者:112.2.221.*   發表時間:2010-09-21 1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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